遂宁市德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德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恢427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德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凯旋路油房街口凯兴小区9号楼3**9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2196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古井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5510203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8月11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古井村3组。 关于遂宁市德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18)川1403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