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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陈古何银丰砖厂与遂宁市德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2民初3017号
原告:射洪县陈古何银丰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
投资人:何银丰,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延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德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原告射洪县陈古何银丰砖厂与被告遂宁市德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射洪县陈古何银丰砖厂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陈古何银丰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县陈古何银丰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射洪县陈古何银丰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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