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省遂宁市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遂宁市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砖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03民初459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省遂宁市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善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遂宁市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砖厂,住所地:物流港城南汽车站斜对面。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遂宁市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遂宁市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砖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