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民终1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谊鑫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西段(体育场桥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六德,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18日,住淅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定坤,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3日,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金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淅川县谊鑫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六德、周定坤、淅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淅川县谊鑫环卫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