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碧军,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八号。
法定代表人:孙靖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碧军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碧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碧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上诉人***、***、***、刘碧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伟
审判员 罗晓翠
审判员 肖 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