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2169号
原告:***,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小学文化。从事销售。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孙靖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淑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