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06月11,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01月06,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八号。
法定代表人:孙靖鸿。
被执行人:汤维春,男,汉族,生于1967年01月23,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涂仕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08月13,住南充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01月19,住蓬安县。
被执行人:刘碧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5,住蓬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8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维春、涂仕兵、***、刘碧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维春、涂仕兵、***、刘碧军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0510××××00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52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德 春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李朴
书 记 员 陈 礼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