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06月11,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01月06,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八号。

法定代表人:孙靖鸿。

被执行人:汤维春,男,汉族,生于1967年01月23,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涂仕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08月13,住南充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01月19,住蓬安县。

被执行人:刘碧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5,住蓬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8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维春、涂仕兵、***、刘碧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维春、涂仕兵、***、刘碧军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0510××××00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52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德    春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李朴

书 记 员 陈    礼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