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1427号
原告:***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斯家坡村4组。
法定代表人:王国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成,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八号。
法定代表人:孙靖鸿,经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同年5月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金权
人民陪审员 耿仁钦
人民陪审员 杜晓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