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7085号之一
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
法定代表人:贾晓红,董事长。
被告:营山县易发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保真村(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易。
被告: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复兴桥滨河路香江名都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易,执行董事。
被告:营山县易发农业科技示范园,,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骆市镇游乐村2社
法定代表人:杨易。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孙靖鸿,董事长。
被告:李雪瑛,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李军,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李茂瑛,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杨荣斌,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魏苹,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杨易,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营山县易发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山县易发农业科技示范园、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雪瑛、李军、李茂瑛、杨荣斌、魏苹、***、杨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20元,由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 萍
人民陪审员 张 桦
人民陪审员 卢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