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3217号
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孙靖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张弼强,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弼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江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