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民初2762号
原告:***,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09047543P。
法定代表人:孙靖鸿,经理。
被告:**,曾用名戚小红,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小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