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民终5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驿,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大众物流装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驿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大众物流装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物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依法维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山长春市大众物流装配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驿是一普通工人,不具备社会保险手续应如何办理的相关知识,其自长春市大众物流装配有限责任公司离职后,于2020年10月13日在长春市**酒店重新工作时,经该单位提示并通过询问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才知悉接续社会保险需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规定,**驿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为其与长春市**酒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2020年10月13日,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当日开始计算,至**驿申请仲裁时并未超一年。在申请仲裁前,**驿也曾多次通过电话或当面向长春市大众物流装配有限责任公司索要劳动合同,均遭无理拒绝,仲裁时效期间应该中断。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应依法改判。长春市大众物流装配有限责任公司宁可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财力聘请律师进行诉淤,也不愿费举手之劳提供其依法理应提供的,事关在该公司勤勤恳恳工作八年半,历经无数痛苦夜班的普通劳动者后半后能够获得应享受的退休待遇,取得最基本生存条件的劳动合同,丧失了一个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和做人的基本良知。望二审法院能够彰显公平正义,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大众物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驿在大众物流工作,2019年9月30日离职。2021年4月6日,**驿向长春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不予受理。**驿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驿已于2019年9月30日从大众物流离职,但直到2021年4月6日**驿才向长春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驿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驿请求被上诉人向其给付双方的劳动合同,以办理退休手续。因**驿2019年9月30日离职,该日期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而**驿于2021年4月6日才想长春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原审法院未支持**驿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驿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