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大众物流装配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发与长春市大众物流装配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93民初2110号 原告:**发,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裴程苗,**大华铭***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大华铭***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大众物流装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发与被告长春市大众物流装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及委托代理人裴程苗、***,被告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诉称:**发于2012年11月15日到大众公司就职,从事焊装工作,2017年6月**发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但大众公司一直未给**发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发至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2018年8月15日大众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无故将**发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大众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发之间的劳动合同。为维护**发合法权益,故**发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大众公司继续履行与**发之间的劳动合同。二、大众公司按每月2800元补发**发自2018年8月15日至**发重新上岗之日止的工资。三、大众公司履行为**发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 大众公司辩称:**发与大众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因**发不能胜任其工作而解除,是由于**发不履行工作职责,未上岗工作造成的,已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大众公司无义务补发工资,且是否属于工伤认定应进行前置程序,而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发在大众公司工作,2012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续签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7月9日调岗后,因**发不能胜任工作,2018年8月15日,大众公司解除与**发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29日**发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发对仲裁不服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1.关于**发要求判令大众公司继续履行与**发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大众公司解除与**发的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发不能胜任工作,有**发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为凭,大众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合法解除,而非违法解除,因此**发要求大众公司继续履行与**发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发要求大众公司按每月2800元补发**发自2018年8月15日至**发重新上岗之日止的工资的诉讼请求,因2018年8月15日大众公司已解除与**发的劳动合同,双方已自2018年8月15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发自2018年8月15日起也没有为大众公司提供相应劳动,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发要求大众公司履行为**发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