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向毅、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毅,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C栋15楼A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5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向毅上诉称,其与原审被告范**的住所地都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涉案合同尾部均记载其现住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载明其现住所地是成都市龙泉驿区。2013年3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传唤证》也证明上诉人的住址是成都市。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关于成立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协议书》及《四川成都分公司与总公司合作的补充协议书》虽未约定管辖法院,但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与上诉人于2008年签订的《拨款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先由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如需仲裁和诉讼应在甲方所在地进行。”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2018年6月27日,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从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由被上诉人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维
审判员*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