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与向毅、河南省大丰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882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C栋15楼A房。
法定代表人:李国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树奎,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金成东方国际1座22层2201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大丰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8218元减半收取141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