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清(算)字第2号
申请人:***,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建中路6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广州市**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对广州市**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同时指定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清算组。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18日,原股东为***、***,依据(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持股为49%,***为51%。后由于***病逝,其名下的股份变更至其继承人名下。其中***持29.75%,***4.25%,***持4.25%,***持4.25%,***持4.25%。其中,**为***、***的法定监护人;***为***的法定监护人。清算组按照工商登记的地址向股东快递寄送移交公司财产、财务资料、账册通知书,均被退回。经清算组现场查看,**公司已经搬离原注册及办公地址,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收**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公司财产。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人民法院报》和《羊城晚报》上进行公告。截止清算组申请终结清算程序之日,清算组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资料。
另查明,清算组接受本院的指定后,向房管局、车管所、人民银行查询**公司的财产情况,未能查询到**公司的财产。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公司有8件注册商标,但未能获得注册商标的原件,上述8份商标均在2011年12月13日完成转让。
本院认为,公司的财务账册、文件资料是公司强制清算的客观依据,与公司有关人员取得畅通的联系则可以为公司强制清算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有关人员下落不明,将会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依据生效判决,本院裁定受理本案,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本案清算组通过调查发现,**公司并没有财产、也没有账册及相关重要文件,通过现场查看、邮寄通知、寄发函件均无法联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根据该条规定向本院提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市**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二、广州市**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