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4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余宗一,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瀚龙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季庄村台子旺16号。
法定代表人:熊学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华,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彭见苏,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彬,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果园场B2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平。
上诉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瀚龙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彭见苏及原审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其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