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04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036602720959。
法定代表人:杨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伟,男,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申请执行人执法大队建设监察中队中队长。
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A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400440847。
法定代表人:余宗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安综执罚决字〔2021〕第Z00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款3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保险、工商、税务、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廖家强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