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侯春梅。
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
法定代表人:余宗一。
被执行人:余宗一,男,1966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梅虹,女,1968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贺思涛,男,1979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龚建瑜,女,1979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贺冬梅,女,1978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
被执行人:吴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杨开琼,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陈志宏,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甘六花,女,1968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徐波,男,1964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李贤群,女,1967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刘成,男,1955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李贤英,女,1955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与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宗一、梅虹、贺思涛、龚建瑜、贺冬梅、***、吴涛、杨开琼、陈志宏、甘六花、徐波、李贤群、刘成、李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68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金额为11483949.13元。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和传统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2021年1月4日,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仅冻结零星余额;
3、经传统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部分房屋本院已成功拍卖,除去本案应收的相关费用后,剩余拍卖款2477269.68元已全部支付于申请执行人,部分房屋经拍卖均流拍;
4、本院就执行情况和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特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宗一、梅虹、贺思涛、龚建瑜、贺冬梅、***、吴涛、杨开琼、陈志宏、甘六花、徐波、李贤群、刘成、李贤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宗一、梅虹、贺思涛、龚建瑜、贺冬梅、***、吴涛、杨开琼、陈志宏、甘六花、徐波、李贤群、刘成、李贤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邝 莉
审判员 郑 倩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