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41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瀚龙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
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邻水县。
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瀚龙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龙公司)与彭见苏、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确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偿还原告北京瀚龙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五十万元及利息(以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驳回原告北京瀚龙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五十元(原告北京瀚龙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中信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因中信公司未交纳上诉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京03终这1445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按照上诉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8850元、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二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中信公司与本院电话联系表示目前其债务缠身,无力偿还本案案款。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中信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机动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其他权益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信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15个,期限一年,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5457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其余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被执行人中信公司北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委托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对中信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中信公司北分公司已经搬离注册地多年,不能提供其经营地址,目前不知去向。
目前,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
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8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晓辉
审  判  员   吕书义
审  判  员   刘 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