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恢4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400440847。
法定代表人:余宗一。
本院依据(2019)川0504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24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坤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连林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恢4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400440847。
法定代表人:余宗一。
本院依据(2019)川0504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24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坤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