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任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张广才,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32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在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广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广才应当履行294163.9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广才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广才在工商总局、证劵、车管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帐户本院已冻结将扣划20508.24元支付给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有抵押法院已查封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广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经过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案件调查、执行结果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广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广才应当履行273655.7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刚
审判员 任培林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