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4执304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劳动委员会作出的正劳人调字【2021】第107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0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30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