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卫民电梯有限公司、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3610号
原告:广安卫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竹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4MJ6X。
法定代表人:谢英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安宁,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临江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3340757X3。
法定代表人:任勇。
原告广安卫民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广安卫民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卫民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卫民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计1702元,由原告广安卫民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巧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