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临江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3340757X3。
法定代表人:任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人仲委裁字(2021)第316号仲裁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22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