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临江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3340757X3。
法定代表人:任勇。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84000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22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雷拥军
审判员 姚 林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