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财保23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方家埭路189号。
被申请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傲大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寒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