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史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峰,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执行人: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世杰,该公司厂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924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曰前给付原告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19089.16元、违约金605250元,合计3124339.16元;二、案件受理费36637元减半后收取18318.5元,由原告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本案执行费11130元。
因被执行人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拍卖,并已拍卖成交。2020年2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辽宁世领自营牧场有限公司对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苏0924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丽娟
审判员  龚宏伟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