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泰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80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司机,住**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泰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省泰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