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

雅安市石棉县先之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石棉县先之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张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黄仕华。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石棉县先之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4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兰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