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

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824执恢77号
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被执行人):
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缴纳执行费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元。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已于2022年5月12日将该款转付到石棉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邓国福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824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中本次恢复执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