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9月1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
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仕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和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显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