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

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643号
原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敦全,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石棉县青田观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安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余梅。
原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与被告***、石棉县青田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