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06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戎,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4日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仕华。

原告***、杜郭全与被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杜郭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杜郭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甜甜

书 记 员 杨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