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戎,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12月1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3段。
法定代表人:黄仕华,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阿木,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与被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第三人王阿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自愿撤回对***、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第三人王阿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胡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