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辖1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地址: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仕华。

原告***、***与被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二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借用被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资质承包了白马村1组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建房48户工程,房屋于2015年1月修建完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其中房屋业主被告**之母周明花收房入住后,经核算尚需给付二原告工程款74437.4元,二原告多次催收该款项均未果。现因周明花已故,其房屋由被告**继承,故权利义务也应由被告**承担,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房屋工程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向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二原告工程款74437.4元及占用资金利息26797.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与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晓玫系翁媳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合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在起诉法院审理产生合理怀疑,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确实不便行使管辖权。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华伟

审 判 员 李亚峰

审 判 员 简克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 娟

书 记 员 黄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