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5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住天全县住建局。
本院在执行***与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认可该债务。执行中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执行期限已到,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邹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