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

**与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5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生,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天全县中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敖德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被执行人在天全县北城街工程项目未完工,也未结算。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案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