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

四川汇达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5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达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城建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达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825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17082.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通过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证券、车辆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