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5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3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城建局。
法定代表人:敖德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天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825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8441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通过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证券、车辆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