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5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91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城建局。
法定代表人:敖德洪。
关于***申请执行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全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5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911.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于2018年5月7日依法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德洪就案件的相关事宜接受调查。执行中通过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天全县房管局调查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通过天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我院已限制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上述执行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