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

***与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天全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5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城建局。
法定代表人敖德洪,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全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天全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46542.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且二被执行人之间工程尚未结算,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邹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