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4民初207号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张庄村。

经营者:张洪生,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

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8号(三九大院内的质检办公大楼301-1房)。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赤水市白云乡平滩村羊圈组15号。

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91-540号。

负责人:温建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区与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么伟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笪鑫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