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

某某对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2执异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樱花街50-8栋3-7-13。
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91-540号。
法定代表人:温建恒。
被申请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8号(三九大院内的质检办公大楼301-1房)。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本院在执行***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要求追加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与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吉028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至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至五年)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利息给付时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由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负担13800元;公告费240元,由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因无资金,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公司法》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第15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
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与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吉028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一、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至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至五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利息各付时另行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建恒承认该公司目前没有任何财产,经桦甸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未查找到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亦未查询到有土地、房屋登记信息。
另查明,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隶属企业名称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三九总公司永吉分公司作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法可追加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为(2019)吉0282执恢1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冰茹
审判员  毛长斌
审判员  张文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