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恢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北大湖经济开发区24-12-10-113号。
代表人:赵淑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8号(三九内质检办公大楼30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船民二初字第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09月16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劵、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
4、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6、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及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5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彬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