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4民初1148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东地124号。
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8号(三九大院内的质检办公大楼30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赤水市白云乡平滩村羊圈组15号。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宏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么 伟 利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