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昶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13行审164号
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巴南)建罚字〔2017〕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巴南)建罚字〔2017〕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被申请人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新建工程中,允许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为此,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告知被申请人陈述、申辩等权利。2017年10月20日,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巴南)建罚字〔2017〕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准予执行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建罚字〔2017〕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125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竞 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书 记 员  刘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