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昶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3执2915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3行审164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07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两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兑现标的金额为1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认可。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3执29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伟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秦晓亮
书记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