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昶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梦工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渝03执异43号
本院在执行重庆梦工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对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处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承兑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的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处开设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冻结并无不当。对于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5年12月9日,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署《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纸质介质)》,约定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四张,并按票面金额的100%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存入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担保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分别为X、X、X、X,实际存入保证金金额分别为1200万元、11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16年9月29日,本院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送达(2016)渝03执7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重庆市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账户X、X、X、X的存款各520万进行了冻结。
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陶米玲 代理审判员  郑 煜
书 记 员  邱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