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民初446号
原告:四***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蜀信东路45号1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6FU6F8G。
法定代表人:马海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凯旋后时代广场B栋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袁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四***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四***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德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茜
书 记 员 张芹梅